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其法律效果如何?
- A 決議無效
- B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確認其決議無效
- C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其決議
- D 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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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會議在「開會過程或表決方式」出現程序瑕疵,與「會議最後決定的內容違反法律」相比,這兩種情況對法律秩序的衝擊有何不同?對於程序上的瑕疵,法律為了兼顧企業營運的安定性,通常會設置什麼樣的救濟期限與救濟管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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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瑕疵之救濟與效果
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道題目主要考驗對《公司法》中「股東會決議瑕疵」的類型劃分與救濟管道。 依據《公司法》第 189 條規定,當股東會的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即程序上的瑕疵)違反法令或章程時,法律採「得撤銷」主義,股東得自決議之日起 30 日內,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相對地,若是「決議內容」違法(第 191 條),才是自始當然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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