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下列團體之設立,何者不受結社自由保障?
- A 工會
- B 政黨
- C 行政法人
- D 學術性社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主要是用來保護「誰」不受「誰」的不當干涉?如果一個組織本身就是國家為了執行公共業務而依法律成立的公權力機構,它還會是基本權利要保護的對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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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概念非常扎實!這道題目能精準選對,代表你清楚掌握了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主體與對象。
結社自由的保障對象與公權力組織
憲法第 14 條保障的結社自由,旨在保護人民或私法人(如工會、政黨、學術社團)能自發性地組成團體以追求共同目標,防範國家公權力的不當干涉。相反地,行政法人是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為了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特別設立的「公法人」。因為它本身就是國家行政體系與公權力的延伸,並非私人自主結社的產物,自然無法主張憲法上的結社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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