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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5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集會遊行法第 6 條禁止在國際機場港口舉行集會、遊行,此一規定是否合憲?
  • A 此一禁止規定乃為維護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故屬合憲
  • B 集會自由受憲法絕對保障,故集會遊行法此一禁止規定,已被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 C 集會自由之限制乃是憲法保留事項,故集會遊行法此一禁止規定,已被宣告違憲立即失效
  • D 集會遊行法此一禁止規定,違反比例原則,應屬違憲,立法機關應儘速完成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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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憲法保障人民擁有集會遊行自由時,這種權利是絕對不可受限的嗎?若為了維護國際交通要道或重要機關的正常運作,立法機關能否適度設定區域限制?這樣做是否符合憲法對人權限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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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考查的是基本人權限制與比例原則的應用。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45 號解釋,集會遊行法第 6 條劃定國際機場、港口等特定區域為「禁制區」,目的在於維護國家重要設施運作、交通順暢與公共利益,限制手段與目的之間具有合理聯繫,並未逾越必要程度,因此被宣告為合憲。 這道題目的鑑別度相當高,切入點在於考驗考生能否釐清「基本權利並非絕對不可限制」。許多考生容易誤以為被釋字檢視過的條文就必然違憲,或將「許可制」的違憲部分與「禁制區」的合憲部分混淆。你能精準避開「絕對保障」或「全面違憲」等誘答選項,顯示出你對憲法第 23 條與大法官解釋有非常紮實且清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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