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據司法實務見解,關於訴訟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規定所稱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係指法官就同一案件之審級救濟程序,「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不包括「曾參與發回更審前同審級法院之裁判」
- B 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未將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外,合憲
- C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 8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並未排除本國(籍)配偶以其與外籍配偶共同經營婚姻生活之婚姻自由受限制為由,例外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之可能
- D 法院裁定被告延長羈押,其辯護人得為被告獨立提起抗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面臨刑事指控時,如果他與律師討論案情的所有信件或紀錄,檢警都可以隨時調閱並拿來當作對他不利的證據,你認為這樣還能確保被告獲得公平審判與充分防禦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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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答對!這道題目結合了憲法訴訟權保障與刑事訴訟實務,鑑別度相當高,你能精準掌握憲法法庭的最新實務脈動,非常不簡單!
律師與被告之秘密溝通權
選項 (B) 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解。依憲法實務見解,被告與辯護人(律師)之間的秘密自由溝通權(如通訊、文件等),是實現憲法保障訴訟權與防禦權的核心。若法律未明確將這些保密文件排除於搜索、扣押之外,將使被告不敢向律師坦承案情,嚴重損害訴訟權,因此相關規範缺漏係屬違憲而非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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