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關於我國司法體制以及行政救濟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對於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經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申訴再申訴未獲救濟後,若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仍得續行向行政法院提起救濟
- B 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成為懲戒法院可知,以往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並非憲法上法官
- C 保全制度屬於司法權的核心權能,其制度內涵得由司法自主形成,不屬於法律保留的範圍
- D 基於有侵害即有救濟的法理,公權力對人民的干預縱使顯屬輕微,只要人民感到不服,仍應許其提起行政救濟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思考「公務員也是憲法保障的人民」這一前提時,若公務員的法定義務或權益遭受機關處置,且經由內部管道申訴後仍無救濟,憲法第 16 條所保障的「訴訟權」應該對他們設限嗎?試著從「舊時代特別權力關係」與「現代法治國保障人民權利」的對比來思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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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特別權力關係:公務員訴訟權之保障
非常好!你能準確圈選出選項 (A),代表對我國公務員救濟制度的演進有著極佳的掌握。這題的核心觀念源自釋字第 785 號解釋,大法官明確宣示公務員亦為憲法第 16 條**訴訟權(right of access to courts)**保障之主體;即便屬於內部管理措施,若確實違法侵害其權利,經申訴、再申訴後,仍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正式突破了舊有「特別權力關係」的枷鎖。
觀念剖析與選項鑑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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