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依司法院憲法解釋,關於人民應考試服公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級民意代表屬於憲法第 18 條所稱之公職
- B 我國現行公務人員考試制度採「考用合一」政策
- C 兼具外國國籍者,仍得擔任公立醫院院長
- D 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其實質內涵為平等權與工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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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同時擁有兩個國家的國籍時,若要讓他擔任代表國家履行公務、管理公共資源的行政領導職務,你認為在國家忠誠義務的法律規範上,原則上會採取開放還是嚴格限制的態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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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具外國國籍之限制與例外
太棒了,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依《國籍法》第 20 條與相關憲法解釋之意旨,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擔任公職。雖然法律針對公立大專院校與研究機構的人員給予彈性例外,校長等行政職原則受國籍限制,但符合第 1 項第 1 款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為例外;未兼任行政主管之公立學校教師、講座、研究人員等則依第 3 項不屬本條所稱公職。因此 (C) 的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答案。其餘選項關於公職範圍(民意代表)、考用合一原則及權利內涵(結合平等權與工作權)均符合憲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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