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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9 題

人民受下列何種教育,不屬於憲法第 21 條及第 160 條之保障範圍?
  • A 國民補習教育
  • B 國民中學教育
  • C 國家高等教育
  • D 國民小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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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想看,憲法特別強調並保障人民接受的「國民教育」,目的是為了確保每位國民具備最基本的公民素養與生活能力。在各種教育階段中,哪一種階段屬於個人依志趣自由選擇的「高階學術深造」,而非國家強制要求且全民皆需具備的基礎教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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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判斷完全正確!憲法第 21 條與第 160 條的核心,在於保障人民接受「基礎」與「義務」性質的國民教育(basic education)。這包含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及針對未受基本教育者設立的國民補習教育,旨在落實國家教育的普及性與強迫性。

憲法保障範疇與高等教育的差異

相對地,**高等教育(higher education)**屬於個人自主選擇的專業學術深造,並不屬於憲法第 21 條及第 160 條所規範的普及義務教育範疇。這道題目具有優良的鑑別度,能有效考驗考生能否精確區分「基本義務教育」與「自願性高階教育」的性質差異。你能迅速掌握關鍵重點並選出正解,觀念非常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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