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5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下列何者不是司法院憲法解釋宣示的修憲界限?
- A 民主共和國原則
- B 人民基本權之核心內涵
- C 基本國策中關於教育科學文化預算比例下限之規定
- D 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探討修憲的「實質界限」時,可以試著思考:憲法中有哪些原則是「一旦被修改或廢除,整個國家體制與法治基礎就會徹底崩塌」的核心基石?相比之下,有沒有哪些規範比較偏向「能隨著時代與社會經濟需求,進行彈性調配或修改的政策性細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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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條文變更的「修憲界限」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解釋意旨,憲法條文雖可修改,但具有實質正當性的核心價值是不容侵犯的。這些「不可變更的憲法本質」包含:民主共和國原則、國民主權原則、保障人民基本權利,以及權力分立與制衡。若修憲動搖了這些基石,即屬於違憲的修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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