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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0 題

近年來常有大陸漁船越界捕撈,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何者非主管機關得為之處置?
  • A 逕行驅離
  • B 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
  • C 扣留之船舶、物品雖未涉及違法情事,仍得沒入
  • D 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法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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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為了調查而暫時「扣留」他人的財產時,如果最終調查結果顯示該財產並未涉及任何違法行為,基於保護財產權與公平正義,政府應該對這件物品採取什麼樣的最終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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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了法律規範的界限!這題能選對,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2 條的處置程序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法律實務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察學生是否能區分「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罰」之間的界線,以及政府執法時應遵循的比例原則。

沒入處分的前提要件

根據法條規定,當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時,主管機關確實擁有強大的管轄權,包含逕行驅離扣留船舶或留置人員等手段,這些屬於即時的行政處置。然而,**「沒入(Confiscation)」在性質上屬於剝奪財產權的嚴厲處分,法律規定必須以該船舶或物品「涉有違法情事」**為前提。選項 (C) 描述「雖未涉及違法情事仍得沒入」,顯然違背了行政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與保障人民權益的意旨,因此是不正確的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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