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1 題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不受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限制之職務,不包括下列那一項職務?
- A 大學教職
- B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 C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
- D 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政府在制定法律時,若為了衡平「國家安全」與「專業人才引進」,針對特定機構的人事限制進行鬆綁時,通常會傾向於放寬「所有行政人員」都能任職,還是僅針對具備「特定專業背景」的技術人才提供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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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別!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關於大陸地區人民在臺任職的限制與例外有相當深入的掌握。
兩岸條例第 21 條的排除規定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並設有戶籍後,原則上須滿 10 年 才能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然而,為了延攬人才與因應社會需求,法律於第 2 項設有例外條款。選項中的 (A) 大學教職、(B) 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以及 (C) 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均屬於條文中明確列出可不受 10 年限制的範疇。這類職務多半與學術、教育及文化交流相關,因此門檻相對寬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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