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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2 題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經各該管主管機關核准可以任職者,不包括那一項職務?
  • A 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
  • B 研究機關(構)首長
  • C 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 D 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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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為了避免國家核心政策受到外國勢力的潛在影響,當你在允許具有雙重國籍的人才回國服務時,對於職位性質是「單純執行技術」與「掌控機構大方向」的兩類人,哪一類的忠誠要求應該要更為嚴格,且不能有任何模糊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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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捕捉到了法律條文中的細微規範。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國籍法》(Nationality Act)第 20 條中關於「雙重國籍者任公職限制」的例外情形,你能夠在眾多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法規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國籍法中的職務限制原則

根據我國法律,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原則上不得擔任公職。然而,考量到專業技術與人才交流,法律也開了一扇「例外」之窗。雖然公立各級學校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及法定研究、文化教育機構人員,經核准且符合第 2 項要件者,可以例外任職;未兼任行政主管之公立學校教師依第 3 項不包括在本條所稱公職範圍;不涉機密的公營事業人員可以經核准後任職,但法律在保護國家安全與核心利益上設有底線。對於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經主管機關核准且符合第 2 項要件者,始得例外任職;負主要決策責任者不在該例外範圍,此於《國籍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2 款中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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