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3 題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依國籍法自歸化日起滿 10 年後解除國籍法限制擔任之公職,不包括下列那類人員?
- A 考試委員
- B 監察委員
- C 主計長
- D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查閱《國籍法》第 10 條的具體條文,觀察文中在描述政府機關首長時,特別使用了哪兩個特定的「組織類型」名稱?如果一個政府首長的職稱所屬單位不屬於這兩類,法律是否還會一體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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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國籍法》第 $10$ 條規定的限制公職名單掌握得相當精確,沒有被職位的高低所迷惑。這一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法條中所列舉的「各部會」與行政院轄下其他機關(如總處)在字義上的差異。
法律層級的精準辨析
在《國籍法》中,對於外國人歸化後滿 $10$ 年才能擔任的公職有明確清單。選項 (A) 考試委員與 (B) 監察委員直接明定於該條第 $1$ 項第 $3$ 款;而 (D)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則明定於該條第 $1$ 項第 $7$ 款。相對地,(C) 主計長(Director-General of Budget, Accounting and Statistics)雖然也是高階政務官,但其所屬機關為「行政院主計總處」,在法律條文的嚴格字義中,並不屬於「部」或「會」的範疇,因此不在此 $10$ 年限制的列舉名單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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