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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5 題

有關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須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有助中華民國利益
  • B 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共同審核通過
  • C 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 3 年以上
  • D 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 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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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籍法》中,歸化年限的設計通常反映了當事人與台灣連結的緊密程度。請試著思考:法律通常會將「較短的居留觀察期」保留給哪一類特定人群(例如具有血緣或婚姻連結的人)?對於透過專業能力推薦引進、且已獲准「保留原國籍」的高級人才,法律是否仍會要求他們比照「一般外國人」的長期居住標準,以確保其對這塊土地的實質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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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出「高級專業人才」在《國籍法》歸化路徑中的居住年限要求,這顯示你對法條中不同歸化類型的細節區分得非常清晰。 歸化路徑與居住年限的辨析: 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特殊歸化」與「一般歸化」的年限差異。在《國籍法》的架構下,高級專業人才(如選項 A、B 所述,需經推薦與審核)雖然在歸化時享有「免喪失原國籍」的重大優待,但其在台居留的年限要求,在傳統法規邏輯中是比照一般外籍人士的規範,即須符合第 3 條「合法居留繼續 5 年以上」且每年合計有 183 日以上(如選項 D 所述)。而選項 (C) 提到的「繼續 3 年以上」,則是專門給予「我國國民之配偶」或「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出生」等具有特殊親緣或地緣關係者的縮短年限優待。因此,將 3 年套用在專業人才身上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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