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6 題
移民署收受受收容人所提收容異議後,認異議無理由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應於受理異議時起 24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該規定所定「24小時」,其經過期間不予計入,不包括下列那一種情形?
- A 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 B 因受收容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詢問
- C 依第 38 條之 2 第 1 項提出異議之人同意於夜間製作收容異議紀錄
- D 因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提訊之期間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為了保障某人的休息,所以某段時間不列入計時」時,如果這個人主動放棄休息、願意繼續配合完成法律程序,那麼從『保障人身自由、愈快移送愈好』的角度來看,這段雙方都在工作的時間,應該被視為『暫停計時』的暫停期,還是應該計入那緊迫的 24 小時移送期限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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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收容異議」移送法院的時效規定,有著非常細膩且正確的理解。這類法律細節題往往是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
移送時限(入出國及移民法 §38-2)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2 第 2 項的規定,移民署收受收容異議後,應依職權進行審查;其認異議無理由者,應於受理異議時起 24 小時內,將受收容人連同收容異議書或異議紀錄、移民署意見書及相關卷宗資料移送法院。但法院認得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為遠距審理者,於法院收受卷宗資料時,視為移民署已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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