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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8 題

移民署依法禁止國民出國後,下列那一種情況無須通知當事人?
  • A 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重大嫌疑者
  • B 涉及內亂罪、外患罪重大嫌疑者
  • C 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未依規定查驗者
  • D 護照、航員證、船員服務手冊或入國許可證件係不法取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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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在國境線(如機場海關)正要登機時,被發現其持有的出國證件來源具有明顯的非法事實,你認為此時執法機關應該『先郵寄正式書面通知書到他家』才能限制其出境,還是應該『基於事實發現的即時性』直接攔阻以落實管理職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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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禁止出國通知義務」的例外規定!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行政程序中的程序保障實務急迫性有很清晰的區別意識。

權利保障與行政效率的平衡

在法律設計上,為了維護國民的遷徙自由,移民署依法禁止國民出國時,原則上都必須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如選項 A、B 涉及國安或刑事重罪)。然而,針對選項 (D) 這種「證件係不法取得」的情況,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 條第 6 項規定,第1項第8款(證件不法取得、偽造、變造或冒用)禁止出國者無須通知當事人;選項 (C) 「未經查驗」屬第1項第9款,不屬該無須通知例外。這是因為此類情況通常發生在國境通關的現場,具有高度的即時性與客觀事實明確性,若要求先完成公文送達才能執法,將會造成國境管理上的重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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