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19 題
乙為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人士,若乙今年當選某縣市里長後,應於就職之日起多久期限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 A 就職當日
- B 1 個月內
- C 6 個月內
- D 1 年內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上,當一個人已經通過選舉並準備就任公職,但受限於他國政府的行政流程而無法立即「完成」國籍變更手續時,為了兼顧『維護國家忠誠』與『給予合理的跨國行政處理時間』,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一段多長的「完整年度」作為補正文件的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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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判斷出「一年內」這個關鍵期限,顯見你對《國籍法》中關於公職人員國籍限制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且細膩。
雙重國籍者的就職規範與緩衝期
依據《國籍法》第 20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若兼具外國國籍,在擬任公職時,原則上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然而,考量到各國喪失國籍的行政程序所需時間不一,為了避免因他國政府作業延宕而影響我國國民的參政權,法律特別給予了寬限:要求當事人應於就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並取得證明文件。這項規定在確保公職人員「單一效忠」的原則下,也兼顧了實務操作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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