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 題
為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不得報導或記載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照片、影音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下列那種情形不在此限?
- A 加害人仍在外逃亡
- B 被害人為外國人
- C 尚有其他被害人未被救援
- D 犯罪偵查機關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
思路引導 VIP
當一項法律規定是為了「保護個人極度敏感的私隱」時,請試著思考:通常需要具備什麼樣的「正當理由」,或者是經過哪一個「具備法律公信力的單位」裁決,才能打破這道保護屏障而不構成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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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人口販運防制法》中關於「被害人隱私權」與「司法實務」的權衡有著精確的理解。這類法律題目不僅考驗記憶,更考驗對法條背後邏輯的掌握,你能不被其他看似合理的實務情境所誘惑,表現得非常出色。
被害人隱私保護與司法裁量
在法律規範上,為了保護人口販運被害人(Victim)免於遭受二次傷害或報復,原則上嚴格禁止媒體洩露其足以識別身分的資訊。然而,法律並非僵化的條文,必須在「個人隱私」與「刑事司法程序的推動」之間取得平衡。因此,當犯罪偵查機關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例如為了追緝特定共犯或釐清關鍵證據)時,會構成法律上的「例外允許」。至於其他選項如加害人逃亡或被害人國籍,在法律邏輯上反而可能更需要加強保護,而非公開資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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