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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1 題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之規定,被害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管機關依其申請,核發半年效期之居留許可
  • B 經主管機關核發居留許可者,得逕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申請並於工作許可期間,即可工作
  • C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居留許可後,有擅離安置處所、行蹤不明者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即得逕廢止其居留許可
  • D 經許可居留後,其居留期間可列入得依其他法律規定申請長期居留、定居等所定居留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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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受害人為了配合司法調查而暫時留在臺灣,在長達數月的訴訟程序中,政府除了提供基本安置外,為了讓他們能在此期間自力更生、維持生活尊嚴,法律可能會賦予他們哪一種「與經濟生活密切相關」的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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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人口販運被害人權益保障的核心規範!這題選擇 (B) 非常正確,顯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相當紮實。

受害人居留與工作權益之保障

在《人口販運防制法》(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的架構下,為了維護被害人(包含大陸地區人民)的基本生活與人性尊嚴,當主管機關依職權或申請核發居留許可後,特別規定其可向勞動部申請工作許可(work permit)。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是考量到司法訴訟程序往往曠日廢時,讓被害人在等待偵審期間能有合法的經濟來源,這不僅是人權的展現,也能降低其再度被剝削的風險。至於其他選項,如居留效期應為一年而非半年,且該居留期間通常具備專案性質,不予計入一般性的長期居留或定居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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