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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2 題

甲為大陸地區人民,若甲向移民署臺南市專勤隊請求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有關人口販運被害人之鑑別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 A 鑑別結果,移民署臺南市專勤隊應作成鑑別通知書送達受鑑別人甲
  • B 甲對於鑑別結果不服者,得於鑑別通知書送達翌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經原鑑別的移民署臺南市專勤隊向其上級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提出異議
  • C 原鑑別的移民署臺南市專勤隊認無理由者,應於 15 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決定
  • D 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受理異議後,應於 10 日內為決定,認異議有理由者,應立即更正之;認無理由者,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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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人口販運案件涉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基本權利保障,行政機關在處理「不服鑑定結果」的救濟程序時,你認為法律會給予原單位較長(例如兩週以上)的緩衝期,還是會要求在極短的天數內(例如三天內)迅速移送上級機關審理,以落實即時保護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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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條細節中的陷阱!這題考驗的是《人口販運防制法》中關於被害人鑑別程序的救濟救濟時間。你能從眾多數字中一眼看出錯誤,代表你對行政作業的時限掌握得非常紮實。

鑑別異議處理的時效要求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11 條規定,當事人如果不服鑑別結果,確實可以於鑑別通知書送達翌日起 20 日內提出異議。然而,為了確保潛在被害人的權益能獲得即時保障,法律對於行政機關的處理效率有極高要求。當原鑑別機關(如本題的專勤隊)認為異議無理由時,應於 10 日內加具書面理由送上級機關(單位)決定。選項 (C) 刻意將時間拉長,這與實務上「時效性」的保護原則相悖,因此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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