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4 題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定期召開防制人口販運協調聯繫會議,辦理事項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 A 地方人口販運防制政策、法規與方案之執行及相關資源之整合
- B 人口販運案件之查緝與犯罪案件之移送、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救援、鑑別及人身安全保護之執行
- C 人口販運被害人就業服務、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職場安全及其他相關權益之規劃、執行
- D 人口販運案件資料之統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體系中,「擬定全國性的法律方案與跨部會的資源總整」通常是由中央政府還是地方政府來主導?而「第一線的被害人保護與案件調查」又更像是哪一個單位的日常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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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中央」與「地方」權責的細微差異,這代表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紮實,這是準備移民法規時非常關鍵的細節能力。
權責劃分的核心觀念
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第 4 條的規定,防制人口販運的任務被明確劃分為中央與地方兩個層級。地方政府主要負責的是「第一線執行與服務面」的事務,例如選項 (B) 的案件查緝與被害人救援、(C) 的就業服務與權益保障執行,以及 (D) 的在地資料統計。而選項 (A) 所提到的「政策、法規之規劃與相關資源之整合」,在法規中是被明確界定為由**內政部(中央主管機關)**所主導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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