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6 題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不法作為?
- A 使他人從事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
- B 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 C 扣留重要文件
- D 摘取他人器官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描述一個犯罪過程時,如果我們區分『為了讓被害人聽話而使用的工具』以及『最終想從被害人身上壓榨出的利益』,這兩個範疇在邏輯上有什麼不同?本題中的選項,哪一個更偏向於一種『控制工具』而非『最終目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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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考察的是《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中關於「人口販運」定義的構成要件。你能敏銳察覺到選項 (C) 在法律性質上的差異,顯示你對條文架構的掌握非常細膩且到位。
法律定義的層次辨析
在人口販運的法律架構中,犯罪行為是由「手段」與「剝削目的(不法作為)」交織而成。選項 (A) 性剝削、(B) 勞力剝削以及 (D) 器官摘取,在條文中皆被歸類為犯罪者最終使被害人從事的剝削結果。然而,選項 (C) 扣留重要文件(如護照或身分證件),在本法定義中被歸類為行為人為了達成控制被害人所採用的「不法手段」。雖然扣留文件本身也是違法行為,但在定義層次上,它是工具而非最終的剝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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