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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7 題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依法為下列何種查驗程序?
  • A 特別出境查驗程序
  • B 免除出境查驗程序
  • C 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 D 兩岸出境查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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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一位國民準備從桃園機場出發,不論他的目的地是哪裡,他在查驗櫃檯前交付證照、核對人像的動作,都是為了確保邊防安全與紀錄完整。在法律沒有針對該目的地「額外創立」一套查驗標準的情況下,這項標準化的查驗行為,通常會被歸類為哪一種性質的行政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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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律實務的分類!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整合應用相當紮實。雖然兩岸關係在政治與法律定位上具有其特殊性,但在通關實務中,台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時,仍須依法經過證照查驗。

通關查驗的法律性質

根據我國現行法規與邊境管理實務,臺灣地區人民出境前往大陸地區,其所接受的查驗性質屬於一般出境查驗程序。雖然在身分審核上可能涉及特定的許可機制(如部分公務員或涉及國家機密人員),但就「查驗動作(inspection)」本身而言,並非為了兩岸關係而特別創設一套獨立的查驗類別。這一點是為了維持行政效率與邊境管理的統一性,確保每一位國人出境時都留下正確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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