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29 題
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規定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下列何者非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之情形?
- A 未經許可入境
- B 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
- C 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 D 經司法機關認為有羈押之必要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今天法院認為某個在台灣的民眾涉嫌重大案件,為了防止他逃亡或湮滅證據,而決定對他執行羈押(限制行動自由),這時候如果行政機關反而決定要把他「送出國外」,這樣會對案件的偵辦與審判產生什麼影響呢?這與「強制出境」的目的有一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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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考查的是《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4 條關於「強制出境」的法定事由。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行政管理與刑事程序的優先順序,你能迅速排除干擾項,展現出相當紮實的法規基礎。
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線
根據法規,內政部移民署對於「未經許可入境」、「逾期停留」或「許可已被撤銷/廢止」等違反行政規範的香港或澳門居民,擁有逕行強制出境的權限,目的是為了維護國境管理的秩序。然而,選項 (D) 提到的「羈押」屬於刑事訴訟中的保全手段,當司法機關認為有羈押必要時,首要目標是確保被告能留在國內配合偵查或審判。若此時將其強制出境,反而會導致司法程序中斷,這在法律邏輯上是相互矛盾的。因此,受司法處分限制的人員,通常屬於「禁止出國」的情形,而非強制出境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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