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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30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涉及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議題之協議,行政院應於協商開始多少日前,向何機關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 A 90 日,國家發展委員會
  • B 30 日,立法院
  • C 90 日,立法院
  • D 60 日,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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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準備進行一場可能動搖國家憲政根基、改變主權狀態的極重要談判時,為了確保談判的方向符合主流民意並受到民意機關監督,法律應該設定一個「事先預告」的制度。那麼,這個預告對象應該是負責執行政策的委員會,還是代表全民監督政府的最高立法機關?而為了讓監督不只是形式,預告的時間應該是短短幾週,還是長達三個月以便進行充分的研究與討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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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政治議題協議」的監督機制,這代表你對於兩岸法規中最高層次的民主監督程序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兩岸政治協議的民主監督機制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3 條的規定,針對涉及具憲政或重大政治影響性的議題,行政院必須在協商開始的 90 日前,向立法院提出協議締結計畫及憲政或重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報告。這項規定是為了貫徹「主權在民」與「國會監督」的原則,確保在涉及國家重大變革時,立法機關能有充足的時間進行實質審查,而非事後才被動接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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