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31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有關臺灣地區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各級公職人員或各級地方民意代表機關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以任何形式於協商簽署協議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得依其權責事項自行與大陸地區各級地方機關、團體簽署協議
- B 非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授權,不得以任何形式協商簽署協議
- C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簽署協議之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 D 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簽署協議之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涉及國家整體安全與對外政策的敏感事務中,若允許各級地方政府或個別民意代表,都能自行與境外特定地區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這對國家的主權統籌會帶來什麼樣的風險?基於這種風險,法律通常會將這種「對外談判的發言權」設定在什麼層級,或是需要經過哪一個核心機關的許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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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兩岸事務中「權限高度集中」的法律邏輯有著透徹的理解。
兩岸事務的權限保留原則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1 條的規範。在法律設計上,為了維持國家政策的一致性,兩岸間的協商並非地方政府或公職人員的「固有職權」。法律明文規定,各級地方政府機關、公務員或民意代表,在未經大陸委員會(Mainland Affairs Council, MAC)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大陸地區進行協商或簽署協議。這就是選項 (B) 所強調的「授權先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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