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33 題
移民署對於下列何者不需進行查察登記?
- A 永久居留滿 1 年的外國人
- B 居留滿 8 個月的大陸地區人民
- C 停留期間滿 1 個月的香港人
- D 居留滿 2 年的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府管理成本與居住穩定性的角度思考:對於一位來台觀光數週即離境的旅客,與一位領有居留證、準備長期居住的人相比,哪一種人的居住地點變動對社會治安的潛在影響較大?在法律設計上,應該以什麼樣的「時間長度」作為分界點,才能在『管理效率』與『人民隱私』之間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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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中的關鍵細節!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各類對象在台「停留」或「居留」的查察門檻有很清晰的判斷力。
查察登記的對象與期間門檻
依據相關子法(如《入出國受查察登記對象及其查察登記辦法》),移民署進行查察登記的對象涵蓋了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然而,並非只要一入境就必須查察,其關鍵在於**「身分狀態」與「時間長度」。凡是取得居留或永久居留權的人,不論時間長短,皆屬於應查察對象(如選項 A、B、D);但若是屬於停留(Stay)身分者,法律規範必須是停留期間逾三個月(90 日)**,行政機關才有進行查察登記的必要。選項 (C) 的香港人僅停留 1 個月,尚未達到法定門檻,故不需查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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