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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36 題

甲歸化我國已滿 6 年,請問他可以擔任下列何項職務?
  • A 大法官
  • B 行政院政務委員
  • C 臺大醫院公職護理師
  • D 臺北市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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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上,對於剛取得國籍的人士,我們會對「掌管國家重大政策、法律解釋或地方治理」的職位,與「在公共醫療體系提供專業技術勞務」的職位,設定相同長度的觀察期限嗎?哪一類職位更需要考量對國家的忠誠度與長期的政治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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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地識別出法律條文中的時間限制與職務類別,代表你對《國籍法》的基礎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

歸化者的「十年條款」限制

根據《國籍法》第 10 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我國後,原則上自取得國籍之日起「滿十年」後,才能擔任特定性質的重要公職。這些受限的職務大多涉及國家核心權力的運作,例如選項中的 大法官(司法權)、行政院政務委員(行政決策權)以及 臺北市市長(地方行政首長)。由於題目設定甲歸化僅滿 6 年,尚未跨越 10 年的法定期限,因此這些高階政治職位都是他目前無法擔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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