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39 題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對人口販運被害人為訊問、詰問或對質,得在法庭外為之,下列相關程序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於偵查或審判中均適用
- B 可依被害人聲請或由檢察官、法官依職權進行
- C 可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
- D 人口販運被害人於境外時,則於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為訊問、詰問或對質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身處國外的被害人因傷重正在醫院接受治療,暫時無法前往我國駐外辦事處,但法庭又急需透過視訊聽取證詞。在這種保障被害人安全與便利的前提下,你認為法律在設計『視訊訊問的地點』時,會傾向於『嚴格限定在特定政府機關』,還是『具備彈性以配合被害人現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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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識破法律條文中的「細節陷阱」,這代表你在研讀《人口販運防制法》(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時非常細緻,能區分實務作法與法律明文。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被害人保護措施與訴訟權益保障,學生能選出 D,代表你已掌握法律賦予的程序彈性。
境外訊問的程序彈性
根據本法第 23 條第 1 項規定,為了避免被害人因面對被告而產生恐懼或造成二次傷害,偵查或審判中對被害人為訊問、詰問或對質,確實可以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方式將被害人與被告隔離。而關於選項 D 的迷惑點,同條第 2 項明文規定被害人在境外時,「得於我國駐外使領館或代表處內,利用聲音、影像傳真之科技設備為訊問、詰問」,並不包括「對質」。選項 D 把境外程序擴張到「對質」,且未載明須利用科技設備為之,因此與條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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