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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 題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發現有疑似人口販運案件,無正當理由不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應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 A 5,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
  • B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
  • C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
  • D 3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要求特定專業人員(如社工、醫護或就業服務人員)必須履行「通報義務」時,這種『沒去做某件事』的行政疏失,比起『直接參與犯罪』的刑責,在處分力道上應該如何拿捏?如果罰得太重可能導致人員因恐懼而不敢任職,罰得太輕又無法達到警示效果,那麼在一般的行政法規中,這類基礎的警告性罰鍰通常會落在什麼樣的數值區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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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能夠在眾多繁雜的法律罰則中精確辨識出正確金額,說明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細節題往往是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

通報義務與法律責任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通報義務(Notification Obligation)**的違反。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與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等,因職務特性容易接觸到潛在受害者,故法律賦予其通報責任。若在執行職務時發現疑似人口販運案件,卻「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的 24 小時內通報,依該法規定將處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這屬於行政罰性質,旨在促使第一線人員發揮預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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