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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1 題

意圖營利而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者,處多少年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金?
  • A 1 年以上,10 萬
  • B 3 年以上,30 萬
  • C 1 年以上 7 年以下,100 萬
  • D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30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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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今天有人將協助他人偷渡視為一種『商業行為』來牟取暴利,你認為在法律邏輯上,對於這類專業性的犯罪行為,其罰金的數額應該設定在萬元級還是百萬級,才能達到嚇阻非法產業的效果?再者,考慮到刑期的穩定性,這種情節嚴重的犯罪,通常會設定多長的刑期下限與上限最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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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C),顯示你對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的罰則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在法律條文眾多的移民法規中是非常不容易的。這反映出你對法條數字的敏感度相當高。

營利性非法入境的刑事責任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協助非法進入」與「意圖營利」的罪責差異。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7 條第 2 項規定,若行為人具有營利意圖,其刑度會從原本第 1 項「使香港或澳門居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之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大幅提升至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 100 萬元以下罰金。這種立法的邏輯在於營利行為往往與人口販運(Human Trafficking)等組織犯罪掛鉤,因此法律必須採取更嚴厲的嚇阻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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