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2 題

香港居民乙,於香港在英國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後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請問乙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多少年後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在對待具有特定歷史淵源或早已具備特定國家身分認同的人士時,在衡量其融入當地政治參與的「信任期間」上,通常會比對一般新移入者採取更嚴格還是更寬鬆的標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你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Act Governing Relations with Hong Kong and Macau)中,針對特殊歷史身分者權益保障的精確理解。你能敏銳察覺到題目中「取得華僑身分」這個關鍵提示,說明你的法規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

特殊身分之參政權限制與例外

根據該條例第 16 條規定,一般的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並設有戶籍後,原則上需屆滿 10 年 才能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然而,法條中存在一個重要的例外:若該居民是在英國結束治理前就已取得 華僑身分(Overseas Chinese status),其參政權的限制會大幅放寬,僅需設籍滿 1 年 即可。這是為了銜接歷史背景並保障具備特定身分者的權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