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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5 題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何項情形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 A 在臺灣地區工作
  • B 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培訓
  • C 依法來臺探親之二等親
  • D 臺灣地區人民之 12 歲以下直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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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的邏輯中,政府通常會針對哪一種身分關係或年齡階段的人,最優先給予「永久定居(與家人長期共同生活)」而非僅是「暫時探親(短期停留)」的待遇,以確保他們能在最需要照顧的年紀及早融入家庭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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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定居(settlement)**的申請要件,顯見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身分轉換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在移民法規的領域中,區分「停留」、「居留」與「定居」的資格差異是核心考點,而你成功避開了其他僅屬於短期或暫時性身分的干擾項。

社會倫常與定居權利的連結

根據法規,大陸地區人民若要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通常涉及較為嚴格的身分認定或特殊的人道考量。本題正確選項 (D) 指出的 12 歲以下直系血親,是法律基於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受教權及家庭團聚權,所給予的特殊管道,允許特定身分的未成年人申請在臺定居。相較之下,如選項 (A)、(B) 的工作與專業交流,或是 (C) 的二親等探親,在性質上多屬於階段性的任務或探訪,因此通常僅核給「停留」或「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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