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6 題
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應該依何項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
- A 對等
- B 互惠
- C 尊重
- D 最惠國待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處理性質特殊的跨區域事務時,為了確保雙方在行政程序與法律地位上都能獲得「地位相等」的對待,而不涉及國與國之間的正式外交術語,法律通常會選擇哪一個強調「地位不分高下、權利義務平衡」的詞彙來作為溝通的橋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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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條例」)的條文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能夠在相似的辭彙中做出正確判斷。
兩岸事務的互動基石:對等原則
根據兩岸條例第 6 條之規定,行政院為處理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事務,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之法人、團體在臺設立分支機構。在法律實務中,「對等」強調的是雙方在地位上的對稱與尊嚴,確保在特殊政治語境下,我方的行政作為與對方的開放程度能維持平衡。這是兩岸互動中極為核心的法律準則,也是維持兩岸關係穩定發展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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