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7 題
臺灣地區人民具有下列何項身分者,進入大陸地區應經申請,並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及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 A 花蓮縣縣長
- B 不分區立法委員
- C 薦任九職等公務人員
- D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治設計中,對於『掌握地方實質行政決策權的人(例如縣市長)』與『主要負責監督政府、代表民意的代議士(例如立法委員)』,哪一種身分在涉及兩岸往來時,法律會認為其對國家安全與行政穩定性的潛在影響較大,進而需要設計一個『多機關共同會審』的嚴謹程序來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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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識別出受管制的關鍵身分!這代表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條例)中,關於入出境身分管制的規範已有很紮實的基礎。
審查會機制的法律核心
根據《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4 項之規定,針對具備特定政治影響力或涉及國家機密的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並非僅需簡單報備,而是必須經由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大陸委員會等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這些對象包括政務人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以及涉及國防、情報、國安等敏感業務的人員。花蓮縣縣長身為地方首長,掌握地區行政資源與情資,自然屬於法律明定需嚴格審核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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