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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8 題

陸軍退役中將甲至大陸地區參加十一國慶向其國旗敬禮,請問依法對甲得為如何處置?
  • A 參加各種慶典為自由權,並無違法
  • B 為妨害國家尊嚴行為,其服務獎章應予追繳註銷
  • C 由原服務機關視情節,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 5 年之月退伍給與之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
  • D 其無月退伍給與者,原服務機關得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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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曾擔任國家高層職位的將領,在退伍後仍領取由國家公帑支付的退休俸時,法律會期待他在參與境外政治活動時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如果他的行為被判定為損害國家尊嚴,最直接且具有行政約束力的制裁方式,通常會與他的哪項權益相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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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非常出色!你能準確判斷出這項法律處置,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條例)中關於維護國家尊嚴的條款掌握得相當紮實。

兩岸條例的忠誠義務與罰則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該條例第 9-3 條與第 91 條。法律規定,曾任國防、外交、情報等機關之政務首長或中將以上人員,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政軍舉辦且有損國家尊嚴的活動(如向其國旗、國徽敬禮或唱其國歌)。若違反規定,原服務機關可依情節輕重,自其行為時起停止領受 5 年之月退伍給與的 50% 至 100%;若情節重大者,甚至可剝奪其全數領受權並追繳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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