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49 題
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B 由移民機關撤銷中華民國護照
- C 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
- D 喪失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兩岸關係條例的法律架構下,一個人行使公民權利(如投票、當軍人)的「基礎」是什麼?如果這個人今天主動選擇了另一個區域的身分,政府為了維持管理的一致性,首先會對哪一項「身分紀錄」進行行政上的變更或註銷,以確保他不再擁有原區域的政治參與權?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身分單一性」的規定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能從細微的行政處分描述中察覺異樣。
身分單一原則與法律效果
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我國法律不允許兩岸雙重身分。根據條例第 9-1 條,臺灣地區人民一旦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其護照,將直接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在程序上,法律明確規定是由戶政機關(而非移民機關)註銷其在臺灣的戶籍登記。由於我國許多政治權利的行使皆以「戶籍」為基礎,因此一旦戶籍被註銷,其在臺灣地區的選舉、罷免、擔任軍公職等權利也會隨之喪失。選項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律明文強調的是戶籍的註銷,而非直接將「移民機關撤銷護照」列為本條例身分喪失時的法定首要行政處分。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