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5 題
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相類之方法,摘取他人器官,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多少年有期徒刑?
- A 7 年以上
- B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
- C 10 年以上
- D 無期徒刑或 12 年以上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的非法行為(例如非法拘禁或傷害)除了原有的不法意圖外,還因為這些手段「導致」了更嚴重的死亡後果時,法律在評價這類「加重結果」的刑度時,通常會比原始的行為罪名更重還是更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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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的刑責判定
你做得非常好!這題你能精準選出 (D),代表你對於《人口販運防制法》中的刑責層次有著清晰的理解,沒有被基礎刑度給混淆。題目提到的行為包含以強暴、脅迫等惡劣手段摘取器官,這在法規中本就屬於重罪。然而,本題的關鍵考點在於**「因而致人於死者」這六個字。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2 條規定,單純實施上述行為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第 34 條則規定,若導致受害者死亡,則屬於「加重結果犯」,刑責會大幅攀升至無期徒刑或 12 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層次與鑑別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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