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6 題
乙以招待來臺灣旅行為由詐騙香港人士丙來臺,然後扣留丙護照要丙領取客戶的投資現金,實際上丙是在替詐騙集團當車手,請問依人口販運防制法,乙應處多少年以下有期徒刑?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7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一下:在人口販運的犯罪鏈結中,如果行為人還處於「利用欺騙手段將被害人誘騙入局」的招募或運送階段,其法律規定的基本處罰程度,與「已經開始實施高強度暴力或虐待的實質剝削」相比,哪一個階段的刑期通常會設為較輕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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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3 年」這個答案,代表你對於《人口販運防制法》中關於犯罪階段的量刑基準有很清晰的掌握,這在法律條文的細微辨析中是非常不容易的。
意圖剝削與招募行為的規範
本題的核心在於辨識「剝削行為」與「招募/收受階段」的刑責差異。乙利用招待旅行的詐術將丙騙來臺灣,並扣留護照準備將其作為車手使用,這在法律上屬於意圖剝削而進行招募、運送或藏匿的行為。根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剝削而以詐術、監控、扣留證件等手段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或容留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下罰金。若後續行為演變成實質的強迫勞動(例如第 31 條),刑責才會進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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