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第 8 題
漁船船長甲受朋友乙之託,幫助大陸地區人民丙偷渡入境臺灣地區,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查獲後,甲應處多少年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罰金?
- A 處 3 年以下
- B 處 1 年以上
- C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D 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在規範某一類犯罪(例如非法載運他人入境)時,對於「一般人」與「擁有專業運輸工具(如船舶、飛機)操控權的專業人員」,其處罰條文通常會放在同一個條項,還是會針對具備特殊職業職責的人員另立規範?這兩種人員在執行該行為時,對國家邊境安全的威脅程度與責任義務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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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本題的關鍵!這道題目考查的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中,關於非法使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的身分特別加重或變更處罰。你能從眾多刑期選項中選出正確答案,說明你對法律條文的細微差異具備相當敏銳的觀察力。
船長身分的特殊性
在《兩岸條例》中,一般的使人非法入境行為適用第 79 條,通常處以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即選項 C)。然而,本題的關鍵在於甲的「身分」。根據兩岸條例第 80 條之規定,若是「中華民國船舶之船長」或營運人,違反第28條規定、違反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其法定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500 萬元以下罰金。這是一個專門針對運輸工具負責人的特別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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