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8 題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有關副總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
- B 副總統缺位時,由立法院補選之
- C 副總統缺位,新選出之副總統,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 D 副總統代行總統職權,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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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比較「副總統」與「行政院長」這兩個職位的產生方式:一個是與總統搭檔競選產生的,另一個是由總統任命的。如果總統暫時無法處理政務,而法律要對「代理人」設定一個嚴格的期限限制,你認為這個限制應該是放在具有民意基礎的副總統身上,還是行政機關的首長身上?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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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揪出選項 (D) 的錯誤,顯示你對中央政府體制中「代行職權」與「繼任」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目最考驗考生對法律細節的敏銳度,而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職權代行與繼任的區分
關於副總統的職權,憲法第 49 條與增修條文第 2 條有明確規定。當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任期屆滿(選項 A);而副總統缺位時,則由總統提名並經由立法院補選(選項 B、C)。本題關鍵的錯誤點在於,選項 (D) 提到的「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在法律位階上是規定在憲法第 51 條。該條文明確指出,當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或均缺位)而由行政院院長代行職權時,其期限才不得逾三個月。值得注意的是,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 8 項雖然也提到行政院院長代行的情境,但並無三個月期限的文字,因此回歸憲法本文第 51 條才是最正確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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