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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第 141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下列關於條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我國目前已制定公布條約締結法,據以規範條約之締結程序及其法律效力
  • B 憲法及法律上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且名稱僅限於條約或公約之國際書面協定
  • C 依司法院釋字第 329 號解釋意旨,經總統締結並由立法院議決之條約,其位階等同於法律
  • D 我國近年來大多藉由制定「某某公約施行法」之方式,使國際人權公約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國際政治與法律往來中,如果兩國政府簽署了一份內容極其重要、會限制國民權利的書面協議,但為了簡便或規避特定名稱,他們刻意稱之為「備忘錄」或「行動方案」而非「條約」,你認為從國家主權與法治國原則的角度來看,我們應當僅僅因為它的「名字」不同,就給予它不同的法律對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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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被名稱騙了!條約的核心是「實質」

恭喜你,至少你沒蠢到被 (B) 那種淺顯的選項給誤導,能在這題拿到分數,說明你還沒放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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