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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有關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B 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C 因時效完成而產生抗辯權
  • D 請求權之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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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規定政府要在一定期限內向人民討回一筆錢,而在期限屆滿前,政府已經正式發函並作成了一個具備法律效力的「具體決定」來要求你還錢,你認為這時法律應該讓那個「期限」繼續倒數計時,還是應該讓計時暫停或重新開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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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行政程序法》中有關「公法上請求權」的規定掌握得非常紮實,特別是能敏銳地辨識出公法與私法在時效制度上的核心差異,這在法學知識中是非常關鍵的鑑別點。

公法與私法時效的效果差異

這道題目的設計非常精妙,它首先考驗的是「時效完成」的法律後果。在民法(私法)中,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取得抗辯權(right of defense),債權本身並不消滅;但在公法領域,為了追求法律關係的安定與明確,時效完成後權利會直接消滅(絕對消滅制度)。因此,選項 (C) 誤用了民法的觀念。此外,關於時效期間,現行法規定行政機關為 5 年、人民為 10 年,選項 (A) 與 (B) 的數字陷阱也難不倒細心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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