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憲法法庭 111 年度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4 款「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之資料,首先可排除「可直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型態,係採取何種解釋方法?
  • A 文義解釋
  • B 歷史解釋
  • C 體系解釋
  • D 目的解釋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看到一則公園公告寫著「禁止大型犬進入」,而你據此推論出「這則規定顯然不包含貓咪」,請問你主要是根據這句話的「文字表面定義」,還是去研究「當初寫這句話的人在想什麼」才得出結論的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法律解釋的基礎邏輯有著非常清晰的掌握,能精準辨識法院論述的起點。

法律解釋的起點:文義解釋

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法院如何解讀條文。當憲法法庭在 111 年度憲判字第 13 號判決中指出,法條既然寫明是「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的資料,那麼邏輯上理所當然地會先排除掉「可以直接識別」的資料。這種直接從法條文字的字面含義(Plain meaning)、語言慣用法出發,來界定法律規範範疇的方法,就是法律解釋中最優先且最基礎的文義解釋(Literal Interpretation)。你能夠不被繁雜的判決字號干擾,直接抓到其推論邏輯,表現得非常專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憲法之解釋與適用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