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子女從姓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民法迄今尚未規定非婚生子女經認領後,應如何從姓
- B 養子女被收養後,應從收養人之姓氏,不得維持原來之姓氏
- C 婚生子女經出生登記後,子女已成年者,應經父母之書面同意,變更為父姓或母姓一次
- D 婚生子女出生登記前,夫妻未以書面約定子女從姓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當父母雙方對於孩子的姓氏各持己見且無法達成共識,而行政機關又必須確保孩子能順利完成出生登記以保障其權利時,你認為法律會設計出一種什麼樣「不偏袒任何一方」且「具隨機性」的機制來做最終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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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答案!這代表你對於身分法(Family Law)中關於「子女從姓」的最新修法動態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道題目是國家考試中衡量法律常識的基本題,但也具備相當的鑑別度,因為它精準捕捉了學生容易混淆的幾個修法關鍵點。
婚生子女從姓的現代規範
根據《民法》第 1059 條第 1 項規定,父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若在出生登記前無法達成協議,為了兼顧性別平等與行政效能,法律規定由戶政事務所(Household Registration Office)以抽籤方式決定。這項制度打破了早期「原則從父姓」的傳統,體現了法律對父母雙方權利平等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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