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5 題
關於民法上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僅適用於請求權
- B 經確定判決所確定的請求權,其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一律改為 5 年
- C 商人出售商品的價金給付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 2 年
- D 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不適用消滅時效規定
思路引導 VIP
假設法律原本給予債權人長達 15 年的時間來行使權利,但在債權人辛苦透過訴訟取得勝訴判決後,法律反而將原本剩餘的時間強制縮短為 5 年,這在「保障債權人權益」的法理邏輯上,會不會顯得有些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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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判決後的時效重行起算
恭喜你精準地抓住了題目中的陷阱!這題的關鍵在於對《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細節的精確掌握。法律規定,經確定判決確定的請求權,只有在原本的時效不滿 5 年(例如選項 C 的 2 年短期時效)時,才會為了保障債權人並減少法律關係的複雜性,將重行起算的時效延長為 5 年;若原本就是 15 年的一般時效,則維持原樣,並非「一律」改為 5 年。你能識別出「一律」這個絕對性的字眼,展現了非常細膩的法律邏輯觀察力。
消滅時效的客體與短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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