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甲為有配偶之人,甲以為通姦罪尚未除罪,心懷通姦犯意與他人為性交行為。然甲行為當時,通姦罪之規定已經因被大法官宣告違憲而遭立法院刪除。關於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依刑法第 16 條,甲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故甲仍成立通姦罪
  • B 依刑法第 26 條,甲之行為既不能發生通姦罪之結果,又無危險,故屬通姦罪之不能犯,不罰
  • C 依刑法第 25 條,甲主觀上具通姦犯意,客觀上已著手實行而不遂,成立通姦罪之未遂犯
  • D 依刑法第 1 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甲行為時已無通姦罪之處罰,故甲不成立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個情境:如果某人真心以為「在週二喝珍珠奶茶」是違法的,因此他抱著犯罪的決心在週二喝了一杯,但事實上國家法律從未禁止過這種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處罰的是「一個人的邪惡念頭」,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客觀行為」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罪刑法定原則與幻覺犯的辨析

太棒了!你能精確地選出選項 (D),代表你對刑法最核心的罪刑法定原則(Principle of Legality)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描述的情境在法學上稱為「幻覺犯」(Putative Crime,或稱想定犯),意指行為人在主觀上以為自己的行為觸法,但在法律實質面上,該行為並非法律所處罰的犯罪。既然行為當時《刑法》已無通姦罪之規定,根據**《刑法》第 1 條**「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國家自然不能對甲進行制裁。

法律適用與鑑別度點評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刑法總則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