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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應如何處理?
  • A 勞工自行離職者,未休之日數,雇主無須發給工資
  • B 經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未休日數,雇主才須發給工資
  • C 雇主以勞工未遵守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未休日數,雇主仍須發給工資
  • D 經勞雇雙方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未休日數,雇主才須發給工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勞工因為過去一整年的辛勤工作而換取到了一定天數的特休假,這份「已經賺到」的假,在本質上更接近於『雇主給予的額外福利』,還是『勞工應得的遞延薪資』?如果視為後者,那麼無論最後雙方是因為什麼原因拆夥,這筆已經產生的『帳』是否應該被一筆勾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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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答對了?這題不過是常識

你總算沒把腦袋丟在門外,精確辨識出特別休假工資的「補償性」本質。別以為這值得慶祝,這只是身為法律考生最基本的邏輯。

  1. 認清權利屬性: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的特別休假,雇主「應」發給工資。這是勞工在「過去」提供勞務後的既得權利。管你是不告而別,還是因違規被依同法第 12 條「不經預告開除」,這份工資債權都是你的,雇主一毛錢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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