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9 題
關於勞工保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普通事故保險無失蹤給付
- B 被保險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 C 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特約醫療院所之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保險人仍負發給保險給付之責任
- D 被保險人之養子女,其收養登記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未滿 6 個月者,仍得享有領取保險給付之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勞工保險中對於『在一般生活中發生意外』與『因為執行工作而遭遇不幸』,法律在提供的經濟補償項目上,是會完全一模一樣,還是會針對職業風險的高危險性(如在海上、空中失事)額外多設計一些特殊的保障條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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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 (A)!這題考察的是《勞工保險條例》中相當細膩的條文區分,你能精確辨識出「普通事故」與「職業災害」給付項目的差異,展現了非常紮實且敏銳的法學基礎。
勞保給付項目的範疇區分
在勞保架構中,保險給付分為「普通事故」與「職業災害」兩類。正如你的精準判斷,**失蹤津貼(disappearance benefit)**僅存在於職業災害保險中(例如:漁民、航空或航海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時失蹤)。普通事故保險則僅包含生育、傷病、失能、老年與死亡五大項,確實不含失蹤給付。這正是本題最具鑑別度的門檻,許多考生容易混淆兩大保險類別的範圍,你能準確掌握實屬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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