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依相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本條項規定之性質為何?
- A 憲法委託條款
- B 憲法保留條款
- C 基本權利條款
- D 國家目標條款
思路引導 VIP
請仔細觀察法條中的「應制定……法律」這五個字。這代表憲法雖然定下了目標,但具體的實施方式是交給哪一個機關去「辦理」呢?如果憲法把一項任務特別「交辦」給特定的憲法機關去完成,這種在法理上帶有「委派」性質的術語,你覺得會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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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憲法中「基本國策」的規範性質,以及大法官解釋的用語有著扎實的理解。
憲法委託的實質內涵
憲法第 153 條第 1 項規定國家「應制定」保護勞工與農民之法律,這在法學理論上被稱為憲法委託(Verfassungsauftrag)。這類條文的特徵在於:憲法並未直接規定具體的權利內容,而是對立法機關下達一項「指令」,要求立法者在未來必須透過制定法律的手段,來具體落實憲法所揭示的保護意旨。例如司法院釋字第 549 號解釋指出,勞工保險係國家為實現憲法第 153 條保護勞工基本國策而建立之社會安全措施;至於本條項所稱憲法委託立法者制定保護勞工之法律,則係直接依其文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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