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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5年 [移民行政] 移民執法概要與刑事法概要(包括刑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10 題

雇主甲聘僱外籍看護乙從事看護工作,有關聘僱期間發生遞補之情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無故失去聯繫 3 日時,甲可立即申請遞補其他外籍看護
  • B 乙若於工作期間因病死亡,甲應於乙死亡 1 個月後始得申請遞補
  • C 乙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若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 6 個月者,不予遞補
  • D 甲若依規定申請遞補,則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視為新的聘僱許可,最長為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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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一名移工的聘僱合約只剩下短短幾週就要到期了,這時候如果雇主還要申請一位新的移工來「補完」這最後幾週,對於這位新來的移工以及處理手續的政府機關來說,在行政效率與經濟效益上,法律可能會做出什麼樣的門檻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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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有關移工遞補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遞補」與「重新招募」的權利限制,而你成功避開了選項中的數字陷阱。

遞補效期與法律限制

依據法律規定,申請遞補的許可期間僅能「補足」原先聘僱許可所剩餘的時間,而非開啟一段全新的三年任期。因此,立法者考量到行政作業成本以及移工來台適應的效益,特別設定了門檻:如果原聘僱許可剩餘的期間不滿 6 個月,法律上便不允許進行遞補。這是為了避免在合約極短的情況下,仍耗費大量行政資源處理變更手續,實務上具有維護聘僱穩定性的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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